2026年5月4日,美国以"涉伊石油贸易"为由无理制裁5家中国企业。这一次,中国并非仅以口头抗议回应,而是动用了被称为"阻断法"(Blocking Statute)的法律工具——中国商务部依据相关法律,禁止被制裁企业遵守美国制裁令,从法律层面为本土企业提供了"非遵守义务"的合规空间。
"阻断法"并非中国首创——欧盟早在1996年就针对美国对古巴的制裁建立了类似的阻断机制。但中国以商务部禁令形式启动阻断法的操作,标志着中国应对美国经济制裁的司法化升级:从"政治抗议+外交交涉"的旧模式,进入"法律反制+合规重构"的新阶段。
阻断法的本质不是"对抗制裁",而是在本国法律体系内为被制裁企业创造"双重合规"的避风港——当美国法与企业所在国法冲突时,企业有权选择遵守本国法而不受违约追责。这一机制将制裁博弈从美国单边层面推升至国际法层面的制度性竞争。
中国阻断法的运作机制
根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5月4日14:40的报道,中国阻断法的运作机制可以分解为三个核心支柱:
支柱一:单方面宣布"不予承认、不予执行"
当外国(如美国)试图将其国内法强加于中国企业时,中国政府可以依法宣布:该外国制裁在中国境内不予承认、不予执行。
这一声明在法理上的效力是:
- 中国法院不会为执行美国制裁而冻结企业资产
- 中国行政机关不会配合美国制裁的调查取证
- 企业在国内市场的融资、交易、签约不受该制裁限制
"不予承认"并非使美国制裁对国际市场失效,而是在中国司法管辖范围内创造了抗辩空间。企业若在美国或与美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开展业务,仍面临制裁风险。
支柱二:企业合规的"定心丸"
阻断法最直接的商业影响是:被制裁的中国企业在国内的业务、融资不受美国禁令的法律限制。
这意味着:
- 企业可以继续使用中国银行系统进行结算
- 企业可以继续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
- 企业可以继续接受中国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 如果企业因未遵守美国制裁而遭受损失(如被中方判赔),甚至可以依法申请国家救济
"吃下定心丸!这意味着被制裁的中国企业在国内的业务、融资不受美国禁令的法律限制。如果企业因未遵守美国制裁而遭受损失,甚至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支柱三:反诉与救济通道
阻断法的第三个支柱赋予了企业反向追索的权利。如果企业因为遵守中国阻断法而被美国制裁追责,或因为未遵守美国制裁而被外方起诉,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 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济损失补偿
- 对于基于美国制裁的外国判决,拒绝承认和执行
- 在适当时,对作出制裁决定的外国主体提起反诉
可复用的四步分析模型
面对任何国家的"境外法适用"事件(即一国将国内法延伸到本国领土之外管辖他国实体),可以用以下四步解构框架来分析:
| 步骤 | 问题 | 示例(中国阻断法) |
|---|---|---|
| ① 冲突识别 | 哪个国家的哪个法律,管了哪国的哪个企业? | 美国制裁令 → 5家中国石油公司 |
| ② 阻断动作 | 当事国用什么法律工具来对抗? | 中国商务部援引阻断法禁止遵守 |
| ③ 效力范围 | 阻断在国内有效,还是在国际上有效? | 中国境内有效,不约束境外资产 |
| ④ 连锁反应 | 阻断后双方的"法律升级"路径是什么? | 美方:增强制裁审查 / 中方:扩大阻断范围 |
这个模型可以应用于任何"一国对第三国实施次级制裁"的场景,不限于中美博弈——欧盟的Blocking Regulation历史、俄罗斯面对西方制裁时的反制措施、以及未来可能的区域制裁与反制裁博弈,均可纳入该框架进行分析。
制度位置:欧盟的先例与中国的后发优势
欧盟的先行经验
欧盟1996年建立阻断法体系(Blocking Regulation)以对抗美国对古巴的制裁(赫尔姆斯-伯顿法),后又扩展至对伊朗制裁。但欧盟阻断了执行层面而非申报层面——企业仍需向欧盟报告受美制裁影响,但不必遵守制裁令。
中国的后发优势
中国的阻断法文本继承了三层核心设计——不予承认、不予执行、主动救济——但在执行上更强调"主动禁止遵守"而非欧洲的"允许选择不遵守"。这一差异反映了中国的制度设计更接近于主动防御型,而非欧盟的被动豁免型。
| 维度 | 欧盟阻断法(1996) | 中国阻断法(2026) |
|---|---|---|
| 触发场景 | 美国对古巴制裁 | 美国涉伊石油制裁 |
| 执行模式 | 被动豁免——允许选择不遵守 | 主动防御——禁止遵守 |
| 报告义务 | 保留企业向欧盟的申报义务 | 强调行政禁令效力 |
| 救济机制 | 可申请补偿 | 可申请救济+反诉权 |
制裁博弈的制度化升级
阻断法的启用标志着中美制裁博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此前,中国对美国制裁的主要回应方式是:
- 政治层面:外交部发言人抗议谴责
- 外交层面:对等宣布制裁美国实体
- 舆论层面:官媒定性为"霸凌行径"
而阻断法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制度化防御路径:通过在法域边界设立"法律防火墙",为受影响企业在国内体系内提供合规空间与运营保障。这不是不承认美国制裁的存在,而是在承认其存在的同时,在国内法空间中创造一套对抗性的合规框架。
阻断法与[[血酬定律——帝国秩序的暴力分配机制]]形成理论共振:美国以血酬逻辑通过制裁施加暴力,阻断法是"规则阶层"对抗"暴力阶层"的制度化工具。同时,它与[[技术体系性脱钩前夜——美国对华芯片制裁的双线升级]]形成反向对称——当美国在技术和供应链层面脱钩时,中国在法律层面提供"非脱钩"保障。
反映的结构性变化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阻断法的正式启用折射出三个结构性变化:
| 变化 | 旧模式 | 新模式 |
|---|---|---|
| 应对范式 | 政治抗议 + 外交交涉 | 法律反制 + 合规重构 |
| 博弈层级 | 双边外交层面 | 国际法秩序层面 |
| 防御纵深 | 被动应对,个案处理 | 制度化防御,系统化覆盖 |
阻断法的成熟运作意味着中美博弈的"第三战场"——法律战场——已经正式开幕。区别于军事较量(第一战场)和科技竞争(第二战场),法律战场的特点是规则博弈:每一国的国内法成为某种程度上的国际法替代品,"合法但不合理"成为新的博弈语言。